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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自学考试被考生和考生判处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8-08-31 11:53:57作者:未知来源:郑州大学远程教育报名【官网】 点击:0
   由于见面的遗憾,昆山的90后男孩李某决定参加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结果,他和袁某都犯了代考罪。前几天,昆山一审法院判处两人代考。他们都被罚款3000元。据报道,这是江苏第一起因自学考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过去的7年里,袁先生一直在江苏申请自学高考。在去年自学考试的下半年,他找到了一个英语水平很好的单位,李李先生专攻英语。但是在考试前一周,袁先生开始要求李先生参加前任高考。起初,李明博意识到这是违法的,多次拒绝,但是他受不了这种可怜的恳求,最后点了点头。

2016年10月23日下午,李彦宏拿着袁某的相关考试证书,假扮袁某参加昆山市城北中学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证书与李的相貌不符。经审查,监考人将李某移交警方,随后,袁某出庭。李某被杀后,他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2016年12月,公诉机关对昆山法院提起公诉。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袁某允许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全国考试,被告李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全国考试。被告李某如实供认犯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袁某自愿自首,如实供认犯罪,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李某因代考罪被判处3000元罚款,被告袁某因代考罪被判处死刑。他以代替考试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9)中规定的新罪名之一。该罪名的增加,为打击国家考试作弊提供了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任何郑州大学自考招生人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依法进行的国家检查,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款或者单处罚金。考试作弊是扰乱社会秩序、践踏社会公平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现有人自考,或者在全国考试中当枪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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